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簡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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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宜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明枝
複代理人   孫綻緯
被   告  范瑞華
       賴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范瑞華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邀同被
賴彩和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嗣原告依約分別出具就學貸
款撥款通知書借款4筆,金額共計210,912元,依約被告范瑞
華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借
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惟被告范瑞華繳息至民國100年12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
繳納,迭經催討無效,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一次清
償尚積欠之本金137,851元及自100年12月8日起至101年3月
29日止,依約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機動
利率減0.1%計算,即年息1.83%計算之利息;另自101年3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係改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101
年3月30日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1%,即年息2.83%(計算式
:1.83%+1%)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於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85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
單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資料為證,又被告均復未到
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
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7,8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1,4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人數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穎穗
附表:
┌───┬─────┬────────────┬───────────┐
│債務人│積欠本金│積欠利息│積欠違約金│
├───┼─────┼────────┬───┼───────────┤
│││起迄日│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范瑞華││自100年12月8日起│1.83%│自101年1月9日起至清償│
││137,851元│至101年3月29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賴彩和│├────────┼───┤者,按左列利率10%,逾│
│││自101年3月30日起│2.83%│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者│
│││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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