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陳美珍陳明彤 ).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旻潔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
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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