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順間 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1,250元(計算式:210.3
2平方公尺×5,252元+405.86平方公尺×5,708元=3,421,250元
,元以下4捨5入),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