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再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再小字第5號
再審 原告  林景
再審 被告 夢公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駿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
20日101年度桃小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為限,此項原因
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見同法第501條第1項
第4款),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
回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於再審理由狀內並未表明其係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1項之何款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
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毋庸令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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