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74號
原   告  余心妍
被   告  恩葳 醫美外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畢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段18號,有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6月1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612580
0號函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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