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76號原 告 錢思瑜 被 告 周俊雄 即 國泰 當舖訴訟代理人 陳明雄 上當事人間償還已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