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76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謝宗佑
訴訟代理人 顏嘉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欣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76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謝宗佑
訴訟代理人 顏嘉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