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陳賢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光楣 、 陳婉玲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
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請求返還價金之確切金額及雙方於民國100年7月
7日所簽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