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葉宏平
李春鋒
法定代理人 張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台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 張秀英 前向原告借款並負有利息及違約金等,詎張
秀英未依約履行,應負清償之責,嗣經原告聲請對向張秀英
承租房屋之承租人即被告弘盛有限公司應給付張秀英之租金
債權為強制執行。
㈡惟執行法院先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9日對被告核發扣
押命令,嗣再於同年8月4日核發移轉命令,命系爭租金債
權自100年8月起移轉於原告;被告既未於接受執行命令後
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亦未將應給付張秀英之租金給付
原告,嗣經原告函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仍置若罔聞,毫無
回應。
㈢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示,張秀英
對被告弘盛有限公司於98年度及99年度各有新台幣(以下同
)60,000元租賃所得之記載。為此,請求被告應自100年8
月起至100年12月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執行處移轉命令2份、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2份、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單1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
司執第3744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
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