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4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劉免 即連標朝之.
連麗如 即連標朝之. 連麗雪 即連標朝之. 連麗慧 即連標朝之. 連淑華 即連標朝之. 連淑敏 即連標朝之. 連步進 即連標朝之. 連步允 即連標朝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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