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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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甲○○
6樓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矽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桂大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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