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7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馬正峰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7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