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蘇意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