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
院98年1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2月18日
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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