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益民
陳信宏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洪益民於民國107年8月20日18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北埔路方向行駛,行經前開中正路392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被告兼告訴人陳信宏未沿行人穿越道違規橫越中正路,使洪益民閃煞不及而碰撞陳信宏並摔倒滑行,致陳信宏受有左側上下肢擦挫傷、左側胸壁及骨盆擦挫傷等傷害,洪益民則受有左腳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108年5月29日總統公布、同年5月31日修正生效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修正前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2人當庭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8年5月2日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