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東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722、8723、105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東良係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至同年4月8日即告屆滿。上訴人竟遲至同年4月1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
38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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