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506號聲請人 王思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玉華 之遺產清冊,包含下列事項:
1.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含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
2.聲請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債權或債務額。
3.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得以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書之財產清單、或最近之被繼承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代之。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