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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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謝聰文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102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是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黃書苑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