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東良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被告許志強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良、許志強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謝東良、許志強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均於民國101年5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均於101年8月24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被告二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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