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被告 傅蘭芬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安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傅蘭芬住所地「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以及附表建物標示編號1中關於附屬建物「平台:4.3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平台:38.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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