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即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好讀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茵茵 聲請人即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知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聲請人即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晨星出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民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 呂豊民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下稱更一審)判決就命聲請人(即上訴人)登報部分,改判事實及理由項第六項認原判決有所不當,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等語,惟於判決主文第1項未將此部分列入,改判部分亦未揭示於主文,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三、查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及 葉孟慈 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全文,以電腦14級以上大字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含
A、B版)各1天。」嗣經原審、本院前審(即98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69號)、及本件更一審判決,因前審判命聲請人(即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以電腦12級字體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社會版(A版)各1天部分已告確定,業經本件更一審判決第5至7頁第二㈢、㈣項敘明。至本件更一審判決第31至32頁第五㈤⒊項述及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之登報請求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係因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就逾前開已確定部分仍有所請求(更一審判決第8頁第11至12行之上訴聲明第4項),而屬更一審之審理範圍,即有審究之必要,因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故本件更一審判決於主文第3項一併諭知駁回。因此,本件並無聲請人所稱主文漏未諭知之情形,即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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