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東良 選任辯護人 徐湘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東良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