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號異議人即受取人 黃朝雲 相對人即提存人 柳健信
柳東本 柳勝男 柳福成 柳秀賢 柳秀蘭 柳麗華 柳懿庭 柳懿昣 蕭率安 柳旭遠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楊朝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朝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