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1號
原   告  蔡恩惠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勝年陳青英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132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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