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李萬鈞
被上訴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應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
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
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
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及繕本,載明對於第一審小額民事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