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0號
原   告  曾新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聯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2,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249條法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訊聯管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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