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90號
原 告 曾新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訊聯管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2,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249條法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訊聯管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