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盈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286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