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金燕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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