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7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一、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雅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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