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朝琴
       黃春龍
       黃正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銀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美游炳川黃煌燦黃煌德謝秀鳳 、李
阿卿、 李香如張菊子 間給付和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