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珊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雲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