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準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 呂季澤 被告 陳旻宏 指定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19號),聲請準抗告案件,本院於10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謝英吉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俊彥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謝英吉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楊俊彥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林筱涵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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