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調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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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調字第107號
聲請人 蔡世傑
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勝翔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該土地其他共有人將上開土地售予相對人,未經通知聲請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為此請求確認聲請人就上開土地於民國111年9月8日之買賣契約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並請求塗銷因該買賣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請求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聲請人等語。
(一)查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之有無,該訴訟標的對於其他土地共有人固非屬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惟查相對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所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欲經由調解程序予以塗銷,尚非聲請人與相對人可於調解程序中未經其他土地共有人之同意而為處分,故本件就塗銷相對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必須追加該其他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相對人,本件調解程序始得進行。次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其上所載義務人即上開土地其他共有人多達100多人,縱聲請人予以追加,亦難期待其他土地共有人等全體均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
(二)再查,塗銷上開相對人與其他土地共有人因買賣所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土地所有權即應回復登記與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所有,如聲請人欲主張塗銷後上開土地所有權應移轉登記與聲請人,亦須追加該土地其他共有人全體為本件相對人,且該土地其他共有人全體均須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調解程序之主體始為適格且調解程序之進行始有必要。承上所述,上開土地其他共有人多達100多人,縱聲請人予以追加,同樣難期待其他土地共有人等全體均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
(三)又本件三項調解聲明互有實質關聯,無法切割程序而分別為成立或不成立之結果。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之真意實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並非塗銷抵押權登記,故本件聲請狀案由欄所載應屬誤繕,併此敘明。
三、準此,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