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元(計算式:13000〔元\平方公尺〕*8.27〔平方公尺〕=10751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