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5
(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5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