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94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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