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世峯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峯山 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惠蓉 律師 黃韻如 律師檢查人 陳榮華 會計師聲請人聲請世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榮華會計師為世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之參考之必要。查聲請人推薦陳榮華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核其學歷、經歷及曾經擔任檢查人工作之情形,核無不當,爰選任陳榮華會計師為檢查人。
三、檢送如附表所示資料,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285條第2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該報告均請註明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並請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
四、爰依公司法第314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
一、聲請人之聲請狀。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4月7日函。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4月25日函。
四、經濟部94年4月28日函。
五、聲請人民事陳報(一)狀。
六、聲請人民事陳報(二)狀。
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7月1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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