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75號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戊○○、庚○○、丙○○、己○○、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呂淑玲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