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3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瑜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麗娟趙宜呈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58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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