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3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瑜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麗娟 、 趙宜呈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58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