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吳采融
訴訟代理人 林雨瑢
被 告 戴沛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騰空
遷讓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弄
○號房屋,租賃期間自民國100年10月15日起至103年10月14
日止,並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0元、押金20,0
00元,每月管理費1,800元由兩造各負擔一半,詎被告自102
年9月15日後即未依約繳納租金,經扣抵押金後,被告積欠
已達2個月以上租金,且原告已依法終止租約之事實,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化中山路郵局、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郵政存簿儲金簿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資料為證,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租賃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上開房屋,為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