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18號
原   告 A(姓名、年籍詳附件「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B(姓名、年籍詳附件「真實姓名對照表」)

      C(姓名、年籍詳附件「真實姓名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安翊楊鉫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0
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岡聲字第41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
助,有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此裁判費准暫免繳納。原告併應補陳報被告楊安翊、楊鉫靜等二
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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