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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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方美英 (即 許明煥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24條、第2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繼承法制以所繼承之遺產清償被繼承人
許明煥(原名: 許貴皇 )所欠借款,而被告戶籍址設在新北
市○○區○○路○段00○0號(見本院卷第45頁),而系爭
借貸契約約定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見本院卷第
5頁),均非本院轄管。原告係法人,於各地均有營業據點
,應訴尚屬便利,且原告復於105年11月10日具狀聲請移管
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故依以原就被原則及原告聲請,本件
應移轉至被告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