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0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李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07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司楚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柒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壹拾壹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司楚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
庭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