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營小字第3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黃宇蓮
被   告  施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施鴻儀 之遺產範圍為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萬玖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鴻儀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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