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0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林秋里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02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報
表、借據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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