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元勛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玉蘭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
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
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本院無從僅依其現
在監執行刑事案件,即認其有受訴訟救助之事實,以及非顯
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