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經國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煒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玫秀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