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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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04號上訴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20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萬3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