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54號
原 告 陳淑純
訴訟代理人 翁瑞伯
被 告 懷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咏君
被 告 李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12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盈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54號
原 告 陳淑純
訴訟代理人 翁瑞伯
被 告 懷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咏君
被 告 李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上午9時12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