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張弘銘
被告 謝睿育
被告 劉子萱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
事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8,053元,及其中謝睿育自民
國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劉子萱自民國109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