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6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張弘銘

被告 謝睿育

被告 劉子萱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

事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8,053元,及其中謝睿育自民

國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劉子萱自民國109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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